几年前,周某的父母因病去世了,周某继承了父母名下的一套住房。因周某自己名下也有住房,所以将其所继承的父母的房屋出租给了前来余姚打工的吴某夫妇,周某与吴某夫妇签订了租赁合同,合同中约定的租期是三年,吴某夫妇每月按时缴纳租金。周某的儿子学习成绩一直很优异,周某便与妻子商量着将出租的房屋卖了供儿子出国读书。距离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期还有大半年,周某想着最近二手房买卖市场不太景气,因此就托朋友先打听起来。没想到过了没多久,周某朋友便告诉周某有人愿意买周某的房屋,并且是一次性付清。周某与买家李某见了面,告知李某该房屋还有大半年租赁合同才到期,李某表示可以先办理过户手续,等租期到了以后再搬进去,过户以后的租金由李某收取。周某就与李某先办了过户手续,等到李某向吴某夫妇收取租金时,吴某夫妇才得知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某将房屋出售给了李某。吴某夫妇告诉李某说周某并未将此事告知他们,侵犯了他们的权利,吴某夫妇是可以优先购买周某房屋的,他们要将周某与李某告上法庭,起诉周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。李某听完担心不已,因此前来余姚市公证处咨询此事。
工作人员告诉李某,周某作为出租人在出售租赁房屋前需要通知承租人并征求其意见,因为承租人是有优先购买权的,这个优先购买权是指在与其他买受人同等的条件下,承租人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不动产的权利。如果出租人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15日内未收到承租人明确表示的,那么可以视为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,出租人就可以放心地将房屋另行出售了。虽然周某侵犯了吴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,但这并不意味着周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。周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房屋也是以合理价格转让的,在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出现时,买卖合同并不会因为周某侵犯了吴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,但吴某夫妇可以请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。
余姚市公证处在这里提醒大家,上述情况下,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在正式签订合同前,最好以书面形式将拟出售的价格、付款方式等告知承租人,在得到承租人不购买的答复或者自发出通知15天后承租人仍未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,再与意向买受人签订正式合同,以避免因出售房屋时的疏忽给自己及承租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。
编辑:夏丽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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